近日,攀枝花市中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王杰、王润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罪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王杰、王润利用其控制的新绿公司取得的攀枝花市仁和区部分区域的市容秩序劝导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业务,网罗陈永红、刘万别、罗秀等人,以暴力、威胁和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他人受伤及严重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片区形成重大影响,并对该地区的流动商贩行业的准入、经营等经济活动形成非法控制,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9年12月26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撤销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润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宣判后,王杰、王润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由攀枝花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远奎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认真阅卷,到看守所视频讯问了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上诉理由及辨护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