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农村出生的孩子,没受过什么文化教育。感谢各位公正的审理,让人坚信挨打的时候可以进行防卫。二审之前,我不再相信法律,是您们让我在这个案件里真正感受到了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今年初夏的一个工作日,我的书记员收到一个长条形包裹,打开一看,是案件当事人云某某邮寄来的一面锦旗。还有一封感谢信,开头那一段正是信中内容。这是我们二审改判的一件治安处罚案件。 案件回顾
云某某与罗某某是同一酒厂员工,也是舍友。罗某某饮酒后回宿舍,故意挑起事端与云某某发生争吵,罗某某拿起宿舍的菜刀在桌子上进行敲打,并质问云某某。 宿舍楼长闻讯到场劝说,并按住罗某某手中的菜刀。罗某某用另一只手打了云某某一巴掌,云某某反手还击,一拳打在罗某某右眼,罗某某报警。 经公安机关鉴定罗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随后,公安机关认定二人系互殴行为,作出对云某某拘留三日,对罗某某拘留四日的治安处罚决定。云某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复议机关复议维持,云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云某某的诉讼请求后,云某某仍不服,上诉至我院。
心 声 向林江
我仔细阅了卷宗材料,观看了监控影像视频等资料,表面上看云某某和罗某某双方都动了手,罗某某被云某打成了轻微伤,公安机关因此认定互殴,对两人均作出治安拘留处罚。 基于公安机关、复议机关和一审判决的认识,合议庭最初的意见也存在分歧,这与我的内心确信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受到了侵犯该不该还击回去?”“谁受伤谁就有理了吗”?正当防卫“正”与“不正”的界限在哪里?到底该如何判决?我必须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解开我心里的疑惑,否则这决过不了我心里的这一关!
承办案件当事人向向林江赠锦旗
我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在如此狭小的空间中,云某某面对一个四十多岁的壮年饮酒男子,持刀威胁、对其进行攻击,其在如此紧迫的情况下还击一下是应激防卫行为,并无伤害罗某某的故意,只是自然的正当防卫;而公安机关认为只要还手,就是互殴,不存在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专家、学者的形象描述,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其前提是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正在遭遇不法侵害,为免受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互殴是“以不正对不正”,双方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在此种意图下都积极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20年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12月22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对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要坚持主客观同一原则,准确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下乡走访 通过对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界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时间、条件限制,必要限度等法律规定的深入学习,并参考“两高”报告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昆山反杀案”和“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我再次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合议。我确信,云某某的还击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即便不诉诸正当防卫的学理分析,也应是社会大众朴素情感的应有之意。 我将案件的具体案情、背后隐藏的价值引导及审理思路与合议庭研究、讨论,最终认定云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改判支持云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我的审思 我始终认为,每一份公平的判决,都是一场春风化雨深入人心的普法宣传;每一次维护正义的努力,都是在为推进法治进程向前向好铺路架桥。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体现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还应当凝聚行政审判法官的担当作为精神和能动司法智慧,真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我很欣慰,这份判决抚慰了当事人的心灵,让当事人切实地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柔情,重塑了当事人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坚定了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但我更希望它是向整个社会发出的一份倡议书,倡议社会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了来自法治的力量和支撑,敢于正当防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底气,捍卫公道正义;也希望它像一个倡导公正、法治价值引导的播音器,传播司法正能量,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承办案件当事人向向林江赠锦旗 行政审判在坚持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基础之上,需要法官正确地遵循、适用法律,也同样需要具备善良的同理心、正义的良知,关注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念与实质正义,最后作出符合人之常理、法律价值的判断。这一份沉甸甸的包裹,这一面书写着公平正义的锦旗,这一封饱含情意的感谢信,就是最好的证明。 秉持一颗善良的心,身披法袍,手握法槌,挥法律之剑,追求公正与正义,用心办好每一个案,用情处理每一起纠纷,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更是法官神圣庄严的使命,我们从未停歇,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