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5686.5元及资金利息,被告人曾某某对以上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刘某某、曾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所要求的代偿义务的情况下,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向东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法院对刘某某、曾某某共有的一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处理。
东兴区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刘某某和曾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刘某某和曾某某在明知该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将上述申请执行的房屋以15万元虚假买卖方式过户给曾某,致使东兴区法院无法执行该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短信、电话向刘某某、曾某某释法明理,刘某某、曾某某在偿还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8000元后想方设法逃避执行,2021年12月东兴区法院强制扣划刘某某和曾某某银行存款1739.69元,并将刘某某、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4月,曾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22年12月,刘某某、曾某某向东兴区法院缴纳66000元执行款项。2022年12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东兴区法院判决刘某某、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以虚假买卖方式将案涉房屋进行转移,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在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向法院交纳剩余案款,但不影响法院定罪。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有效惩治了抗拒执行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对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反面典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