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
这水洼里有几百几千条小鱼,
你救不过来的。”
“我知道”
“哦?那你为什么还在扔?谁在乎呢?”
“这条小鱼在乎!
这条在乎,这条也在乎,
还有这条
…… ”
--《这条小鱼在乎》
6月6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在水尾镇龙溪广场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开庭 上午10点,案件正式开庭,庭审现场吸引了百余名群众围观。
2022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共谋到叙永县水尾镇画稿溪河里捕捞河鱼用于食用,两人便前往叙永县水尾镇广木村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地名“猴儿洞”画稿溪河道内采取电击的方式捕鱼。当日17 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两被告人抓获,扣押了涉案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 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已主动购买增殖放流鱼苗,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综合全案情节,判处二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将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普法进行时 庭审结束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叙永县人民法院、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叙永县农业农村局、叙永县水尾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对流域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释法明理。、
增殖放流
鱼类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借6月6日全国“放鱼日”之际,各单位来到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增殖放流,改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物多样性。
据悉,此次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活动是“泸法麒麟”+“绿芽”环保普法活动第二站,下一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生态环境局还将重点围绕“进园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生态环境法治培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益宣讲、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宣讲等法治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法治素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 “法官,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成百上千种,乱砍滥伐、非法捕捞、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等等,你们打击不完的。”“我知道。”“哦?那你们为什么还每年都来巡回审判?谁在乎呢?”“这条小鱼在乎,这株大树在乎,这条河、这座山、这片天甚至这朵花这棵小草都在乎。我们每个人,都该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