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仁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35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段某和广东豪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仁寿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8日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段某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9月20日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豪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3万元及利息。杨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院的判决,段某和广东豪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仁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仍未履行。杨某于2017年12月至2021年8月在广东管理工地收入50万余元,2021年12至2022年底收入9万余元,共计收入59万余元,杨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而将所得收入用于私人还款、个人消费等,其中部分资金通过其使用的其儿子的微信支付结算以隐藏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段某和广东豪城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支付了段某和广东豪城实业有限公司各50万元,取得了段某和广东豪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执行法官分别对各被执行人进行约谈,督促她们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告诫被执行人要以此案为戒,及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记心存侥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受到发了的严厉制裁,付出沉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