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冯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被害人冯某之母梁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被害人冯某在不满三岁时跟随其母梁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冯某形成继父与继子女关系,被告人冯某某对被害人冯某负有监护职责。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被害人冯某才10周岁,三次在家中趁被害人冯某在客厅沙发休息时,对被害人冯某实施奸淫;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在第三次对被害人冯某实施奸淫行为时,因被害人冯某使用水果刀以自杀相威胁而未能得逞。被告人冯某某的奸淫行为导致被害人冯某出现明显可见抑郁状态,并有自杀倾向。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系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并已形成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对被害人负有监护职责,被告人冯某某仍对才十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了三次奸淫行为,虽然被告人冯某某在第三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时,因被害人使用水果刀以自杀相威胁而未能得逞,但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实施强奸”这一情节的认定。因此,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1)、(4)、(5)项规定的多项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综合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综合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杨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路过刘某某家时,发现刘某某家中只有其孙女田某某独自在家,被告人杨某某当即向田某某询问是否一人在家,在确认其家中无其他人员后遂离开。不久后,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门口,此时田某某正穿着睡衣在厨房内准备洗澡,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后直接进入该住宅走到田某某所在的厨房内,借与田某某说话之机向其靠近,并用手摸田某某的胸部、臀部和阴部,田某某用手挡开被告人杨某某的手后退至厨房旁的洗澡间放置洗衣机处;被告人杨某某见田某某未作激烈反抗,认为田某某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便再次用手摸田某某的胸部和臀部,并用手拉扯田某某的衣服,在此过程中遭到田某某的大声呵斥和肢体反抗,田某某也躲进洗澡间内将门反锁后蹲在地上哭泣,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后独自离开回到自己家中。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欲与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相应手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呵斥时离开,其主动停止继续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在2021年9月13日,因骚扰女性,被公安民警口头警告,因此不宜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被害人住所对其实施强奸,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害人系留守儿童,被告人杨某某对其实施强奸,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指定辩护人林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2)项、第(4)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万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万某某于2021年5月4日9时许,在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欧洲半岛小区外的“万易华”超市内营业时,被害人张某某前来该超市购买橡皮擦和刨笔刀,被告人万某某见不满8岁的张某某独自购物,遂以查找刨笔刀为由,将张某某引入超市的寝室内,并将超市卷帘门关闭,随后在寝室内强行亲吻张某某嘴部,用手抚摸其背部,并拉扯其裤子,后张某某反抗不从,被告人万某某遂放张某某离开超市。被告人万某某提交了《悔过保证书》,对其行为表示悔过。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追求精神刺激,以亲吻、抚摸等方式猥亵儿童,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提交《悔过保证书》,对其行为表示悔过,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李刚提出“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如对被告人万某某适用缓刑,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禁止被告人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禁止被告人万某某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刘某诉梁某某、梁某、易某、某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某系小学同班同学。2021年3月至6月,梁某某在教室过道、学校“地下室”强行对刘某进行殴打、猥亵。2021年10月,刘某的母亲发现异常,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处女膜可见一破口。随即刘某母亲向报警,但因梁某某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梁某某予以训诫矫治教育,并责令其父母加以管教。2021年11月,刘某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心理焦虑状态。在此期间刘某母亲与梁某某父母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向罗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207247.88元。
裁判结果: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川060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梁某、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50642.88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梁某某、梁某、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川06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辜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
基本案情:辜某与彭某2009年10月29日未婚生育一子小军(化名),200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辜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小军由父亲彭某独自抚养。2014年6月24日,彭某因病去世后,小军由祖母刘某独自抚养。2019年8月10日,刘某去世。因小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他近亲属也无抚养能力或抚养意愿,小军处于无人监护状态。蟠龙镇小鞍村村委会经多方查找,与辜某取得电话、微信联系,希望其承担起抚养小军的责任,但辜某称其无力承担,并拒绝提供其现住址。此后,辜某便失去联络,下落不明。
因涉及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罗江法院受理该案后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解决小军的生活和学习问题,同时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罗江民政局作为申请人,罗江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向罗江法院申请撤销辜某的监护人资格。罗江法院通过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立案后,迅速发出司法建议,罗江民政局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在2019年9月30日将小军送至儿童福利院,小军的生活和教育暂时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为保证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罗江法院多方查找辜某下落的同时,通过报纸刊登公告。
裁判结果:2020年2月3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626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被申请人辜某某为彭某某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德阳市罗江区民政局为彭某某的监护人。
六、王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黄小某。后因被告黄某不顾家,对婚生子不管不顾。2015年,被告回自己父母家居住至今。2019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又分居一年多。原告王某认为丈夫不尽夫妻义务已长达五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夫妻感情,也无任何和好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要求婚生子黄小某由自己抚养,被告支付每月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2021年3月2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与黄某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婚生子黄小某的抚养问题僵持不下,互不相让。原因是因为婚生子黄小某婴幼时期曾因发烧导致智力受损,自2012年黄小某出生,便一直由母亲和外公外婆亲自照顾,2015年原、被告婚姻出现矛盾后,被告便一直在外打工,无暇照顾家庭,只有工作休假时才得空和孩子见面。黄小某便是由外公外婆一手带大,因原告王某无工作无收入来源,黄小某的生活支出大部分由外公外婆承担。现黄小某就读于德阳市某特殊学校接受特殊教育中。被告黄某则认为自己因工作耽误了和孩子沟通,已很是愧疚,加之王某没有工作,王某的父母也年事已高,再让他们照顾孩子实属不妥,自己多次想去看孩子也被孩子的外公外婆拒之门外,因此,黄某态度坚决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尽到父亲的责任。
因事关未成年人,又考虑到孩子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高度重视,遇到这种情况,直接判决孩子归属势必会引起一轮新的纷争,且败诉一方也必定心存怨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好好跟双方当事人沟通,巧用亲情化解纠纷。调解中,她先是为双方言明法理,对于子女的抚养,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继而,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原、被告的意见,找到双方问题的突破口和双方各自担心的问题,一一劝说。一方面和被告黄某沟通关于现在孩子跟随母亲及外公外婆的生活状况,以及特殊学校的学习条件,对孩子的生长无疑会更有利,另一方面也向原告及原告的父母释明,被告毕竟是黄小某的亲生父亲,离婚已成事实,就尽量让父亲多给孩子一些爱,父母对孩子始终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王某及其父母表示以后愿意配合让黄某来探视孩子,并提供独处的环境让父亲和孩子多相处多沟通。父亲黄某听后也为之动容,主动表示自己愿意为了孩子成长环境放弃抚养权,并积极给予抚养费,只要有空就一定多陪孩子。最终法院经调解决定婚生子黄小某随母亲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