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叙永县人民法院“陈某某诉马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入选。
基本案情
陈某某(15岁)、马某(15岁)系初三同班同学。在校期间,马某常有欺凌陈某某迹象。某日,马某上课期间拍打睡觉的陈某某背部让其起来学习,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在课间休息时趁其不备踢打陈某某,陈某某反抗未果,被马某持木棍打伤头部及腿部。陈某某伤后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某某遂将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陈某某的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故意殴打致伤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依法应当对陈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可以认定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综合陈某某伤情、病情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件审结后,针对马某长期欺凌同学的不良行为及其家庭监护教育失职等问题,人民法院向马某父母发送了《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动学校在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站对马某父母进行了精准的“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经过指导,马某父母对马某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得以强化,亦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马某及其父母主动向陈某某赔礼道歉。针对陈某某因受到欺凌心理受损的情况,人民法院邀请社工组织为陈某某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缓解陈某某的抑郁心理状态。同时,人民法院向县教育和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提升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的意识,完善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强化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与住校学生的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学生校内、校外保护安全网。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司法建议,在全县建立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了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大众高度关注。欺凌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既要注重对被欺凌者的全面保护,也不能忽视对未成年欺凌者的教育矫治。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极易因欺凌而产生精神抑郁、焦虑、交友障碍等严重心理问题,应当重视欺凌行为给其造成的心理创伤,关注后期心理修复情况;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关注其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矫治教育,预防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本案是一起学生欺凌典型案例,陈某某受到欺凌后产生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不愿返校上学,均是被欺凌者产生的常见心理问题。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发生原因、陈某某受伤情况及医院诊断证明,适当支持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能够一定程度上抚慰陈某某遭受欺凌后受到的心理伤害,帮助陈某某尽快走出被欺凌的阴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人民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效能,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普法宣传等,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人民法院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犯罪预防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力争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行为,营造良好校园氛围,对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李成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其身体、心理健康均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案涉及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状态更为脆弱,即使是低烈度的欺凌行为亦足以在心理层面对其造成持续、甚至永久创伤,妨碍未成年人融入校园环境、正常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交往。因此,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获得法律更为周延的保护。人民法院在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未成年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生动践行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学等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也是校园欺凌的易发、高发场景。校园欺凌的成因复杂。除欺凌者个体身心状况外,家庭教育不到位、校园欺凌防治机制不健全等也是导致学生欺凌频繁发生的重要诱因。治理校园欺凌既需要人民法院个案论案,提供周密的事后救济,也应当超越个案框架,审视并回应欺凌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做好事前预防。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能动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手段督促欺凌者父母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作出司法建议提示主管部门尽职履责完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实现了校园欺凌个案保护与源头预防兼备、短期应对与长期治理协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