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及“六·五”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5月30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举行“泸法麒麟”“六·一”国际儿童节、“六·五”世界 环境日法治宣讲暨环资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上午,“泸法麒麟”志愿服务队古蔺分队走进古蔺县丹桂小学,以“法治护航·伴你成长”为主题开展法治宣讲活动。
古蔺法院副院长宋学梅、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曾方、古蔺县关工委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付命怀、丹桂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徐富红出席活动。学生、村民代表等约500人到现场旁听讲座。
大村法庭法官吕琪婷用儿童人物模型让在场学生用便利贴标记人体哪些部位不能随意让他人触碰,让孩子们清晰直观地了解自己的身体,更懂得保护自己的隐私。吕琪婷结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例,教育提醒孩子们不要轻易搭乘陌生人的车辆、不要随意让他人触碰自己的身体,遇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寻求帮助并及时报警。
茅溪法庭法官王鹏先以礼物的方式给孩子们分享糖果,然后向孩子们发放印有假冒巧克力、可乐等食品的新型毒品宣传单,介绍毒贩诱骗青少年吸毒的常见手段,提醒孩子们不要轻易接受他人提供的食物和饮料。王鹏还通过讲解禁毒知识、毒品危害、禁毒法律法规,提醒孩子们慎重交友,洁身自好,坚决和各类毒品说“不”。
立案庭法官张薇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孩子们讲解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危害、责任承担、如何预防及遭受欺凌时怎样应对等内容,并通过提问的方式让孩子们认真思考、踊跃参与互动。
张薇结合校园欺凌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教育同学们学法知法守法,提醒同学们与人为善,团结友爱。
民一庭副庭长诸琳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讲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向孩子们普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孩子们节约资源、绿色出行、做好垃圾分类、积极参与环保志愿活动,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希望在孩子们心里种下环保的“种子”,开出小小的花朵,汇聚成美丽的花海,共同守护祖国的美好明天。
宣讲结束后,出席活动的嘉宾和孩子们“大手牵小手”,一起填满象征绿色和未来的“生命之树”,让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自然环境资源的法律知识沁润校园、融入生活。
古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丹桂镇洗马村公开巡回审理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甲、张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6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2022年,在赤水河禁渔区,张甲、张乙在古蔺县茅溪镇某某村一河流(系赤水河支流)使用事先购买的农药"甲氰菊酯"进行毒鱼,共捕荻野生鱼37尾,重3.76公斤。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估鉴定,张甲、张乙用于毒鱼的"甲氰菊酯"对鱼类,桑蚕,蜂等有较强的毒性,尤其是对水生生物具有毁灭性的毒杀性,张甲、张乙非法捕捞野生河鱼共造成水产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14731.2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法规,在赤水河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合议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张甲、张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4731.2元。
下一步,古蔺法院将持续通过送法进校园、庭审观摩等活动,让更多的青少年接受法治教育,树立法治理念,同时,也将始终保持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零容忍、严打击、强震慑的坚定态度,尽心尽力守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