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结案并不是审判的最终目的,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审判的最终追求。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大渡口人民法庭在经过一次现场勘查、两次开庭、三次调解后,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农村山林经营权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随着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案件告一段落。
但此案背后却涉及当地16户40余村民的利益,隐藏着极大的不稳定因素,随时可能引起更大、更深的矛盾纠纷。案结事未了,承办法官一刻也不敢松懈,随即拟定了后续的解决方案,即刻赶往白节镇团结村六社召开了一次特殊的“社员大会”。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白节镇团结村六社的16户村民分别与泸州某竹叶公司签订了《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村民将自己的山林经营权转给公司,公司负责砍伐竹子经营,按照第一刀3元/百斤、第二刀4元/百斤、第三刀6元/百斤……的方式分红给村民,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随即开始砍伐竹林修建运输便道,不久后因运输道路通行被阻问题,暂时终止了砍伐计划。2022年2月左右,当地社长韩某和韩某某在经过部分村民同意后对案涉竹林进行了砍伐售卖,其中部分村民另行与韩某某达成了《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泸州某竹叶公司知晓后,将社长韩某及韩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认为二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二人承担砍伐竹林的损失15万元。经过法庭调解,韩某某赔偿公司2万元,案件最终得以了结。
此案了结了,但在前期走访当地村民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涉多数村民对泸州某竹叶公司颇有不满,表示不愿意将山林继续承包给公司,若公司继续承包山林,势必与村民间产生更多的矛盾纠纷。当务之急,组织该公司与16户村民解除《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是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最好的办法。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公司法人进行沟通,希望在不追究村民违约责任的条件下解除双方的合同,取得公司同意后,才有了这次特殊的“社员大会”。
会上,大渡口人民法庭法官首先就农村土地流转、山林承包经营等法律知识对村民进行了普法,然后针对此次村民前后签订两份《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和警示,最后,组织泸州某竹叶公司与16户村民签订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解除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
法官说:如果能预知矛盾纠纷,得赶在它发生之前想方设法阻止它。
下一步,纳溪法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主动适应社会矛盾新变化,紧盯矛盾纠纷产生、发展、演变三个阶段,突出矛盾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