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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纠纷应由谁来“买单”?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 果 发布时间:2023-05-25 19:00:47

未成年人由于生活阅历和经验不足,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如被人勒索、敲诈、霸凌等,遇到类似情况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在生活中如果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谁又应该为这样的纠纷“买单”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富顺县法院近日成功化解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


案件回顾

张甲(14周岁)、李乙(15周岁)、王丙(16周岁)均是未成年人,彼此是亲戚关系。2022年6月,李乙误以为张甲在网上辱骂自己,乱发自己的照片,便约同王丙一起到张甲所在的学校附近的民房巷找其“算账”。张甲被打了好几个耳光,导致脑震荡住院。后李乙、王丙均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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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出院后于2023年4月6日向富顺县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李乙、王丙及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法官在翻阅卷宗时,发现案件涉及3名未成年人,为使该案对他们的影响降到最低,法官数次与张甲、李乙、王丙的父母联系进行调解。在与李乙、王丙的父母联系时,法官了解到,李乙、王丙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其父母对李乙、王丙的生活也知之甚少,李乙的母亲甚至对孩子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都不知情。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在调解案件的同时,并积极向家长们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告知应当多关心自己的孩子,在家庭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孩子知法守法,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李乙、王丙的父母在知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自家孩子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应该对后果负责,双方于开庭前将赔偿款5000元转账到原告监护人账户。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撤回了起诉,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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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是劳务输出大县,留守儿童居多,常年在外的父母除给予孩子物质保障外,还应加强日常的关爱和教育。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许许多多他们不能应对的情况,这时就需要父母对其加强指导教育。本案中14到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极容易出现叛逆,更加需要父母的关心与照顾,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这段特殊时期更应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与疏导,以避免或减少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王 果)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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