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屏山县锦屏镇一村道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起诉三轮车主,但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否认该事实,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综合证据及进行现场勘验,判决保险公司及三轮车主担责,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屏山法院判决。
2021年3月27日7时20分左右,屏山县锦屏镇罗某带着其孙子去摘茶叶,途经酒都生态茶叶厂时,被告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罗某撞伤,诊断为右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请求彭某支付医疗费被拒。2021年4月2日罗某报警,2021年4月20日屏山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现无法查清事故基本事实及过错责任。原告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彭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9,809.04元。被告彭某及其保险公司否认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彭某属于无证驾驶,彭某在交警大队陈述“当时我车子刚到罗某孙子面前位置的时候,当时罗某就已经倒了”,结合原告陈述、法院现场勘验,认定原告伤情与被告彭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行为导致原告损害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金额为122,98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某赔偿14,652.62元,扣除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后,还应赔付罗某13,652.62元,罗某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