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很美好,可以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爱情也可能没那么好,进了围城终又有人冲出围城,但孩子不应成为婚姻破裂的牺牲者,相反,他们更需要爱。
杨某某与李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就李某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后因李某某未履行义务,李某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李某某按约履行了数年后,于2022年9月起便未再继续担负应尽义务。李某于近日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某支付教育费、医疗费、学习用品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抚养人在校学习,急需该执行款,遂加快执行脚步,但被执行人李某某一直以无钱为由逃避执行,网络查控也未取得进展。随后,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调查走访,最终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电话中,被执行人一度情绪较激动,表达对教育费、学习用品等费用的不满,执行法官在平复了李某某心情后,从法理上对其进行了说明,指出抚养费表面上是孩子母亲出面主张,但实质是孩子向父亲主张,钱也是用到孩子身上的;另一方面,则从情理上指出,父母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孩子始终是无辜的,对孩子我们应该给予更充分的爱和关怀。如果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不能及时到位,而是屡屡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手段,不仅影响孩子的成长更会让孩子产生被抛弃感,从长远角度看,孩子逐渐长大,及时履行抚养义务也是维系父女亲情的重要手段。
经过执行法官长达三个小时的思想交流和心理疏导,被执行人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也认识到了如不及时履行义务还将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被执行人将案款交至纳溪法院账户,并表示今后也会按时履行,不会再让法院找他“要”抚养费了。
生活中,夫妻双方一纸离婚协议便能割断彼此关系,但孩子是双方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割舍下的。本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执行,承办法官摆脱“就案办案”的固定思维模式,以亲情为出发点,寻根究源,不仅发挥了法律自身定纷止争的功能,同时也避免了此类案件“年年执行”的困境,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保障了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