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拉某某2019年6月在某平台网络贷款2000元,偿还部分金额后,甲拉某某便未再偿还剩余借款。后因甲拉某某电话更换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未能实现债权,甲拉某某也忘记了偿还贷款一事。2023年4月,小额贷款公司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甲拉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余元,并承担小额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多次联系甲拉某某均无果。为了能够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5月12日一早,承办法官便驱车赶往甲拉某某所居住的村社,历经三个小时山路颠簸后,终于在村社干部的帮助下通过电话找到了被告甲拉某某。在得知承办法官来意后,甲拉某某立即表示其因更换电话号码忘记偿还借款,并表示可以通过调解当即履行还款义务,希望承办法官能够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在与甲拉某某充分沟通后,在返程途中便立即联系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解。下午三点,承办法官回到法院,迅速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下午六点半,甲拉某某赶到法院。虽然到了下班时间,但因甲拉某某不会操作银行转账手续,承办法官依然耐心等待并帮助其完成银行转账,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进入人民法院,雷波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