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宜宾翠屏法院:家事纠纷上门解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曾帅 彭屏 发布时间:2023-05-19 09:38:01

5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金秋湖法庭开展家事纠纷上门调解活动,走进当事人家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一起离婚纠纷。

1684460316584.png

李某富今年83周岁,育有一子二女,李某常系其儿子。因性格等原因,两父子分户各自生活。李某常用父亲名下危房改造名额新建了房屋,但迟迟不入住,导致李某富生活在只有12㎡的临时房屋中,且李某常未尽到赡养义务。李某富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常允许其搬入新房居住,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对其进行日常照料。

当天上午9时,法官邀请村社干部、特邀调解员来到金秋湖镇新国村当事人家中,现场调查并进行调解。李某常认为,父亲不理解自己,因家庭困难新房未装修,正在积极筹措资金,且已规划了父亲的房间,日常也在照料。村社干部表示,原被告家庭很困难,双方矛盾主要是日常家事引发。法官针对父子产生纠纷的根源,开展释法明理和背对背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改善相处方式,做到父慈子孝,带动子孙辈尊老爱老,共享天伦之乐。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父子双方均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摒弃前嫌、欢聚一堂。

当日下午,法官又马不停蹄赶往金秋湖镇胜和村斑竹组,上门调解杨某诉唐某离婚纠纷案。因唐某患有癫痫等疾病,属智力二级残疾及其他肢体残疾,法官邀请村社干部在场见证并协助调解。

1684460337234.png

法官询问了唐某、杨某对于离婚一事的想法,了解双方三个子女的学习、生活状况,征求了唐某父母对儿子儿媳离婚一事和孙子孙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村社干部也介绍了当事人家中的情况。

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离婚与否的利弊及可能对个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向双方阐释了“家和万事兴”的道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原告杨某决定再给被告唐某和自己一次机会,当场申请撤回离婚诉请。夫妻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今年以来,金秋湖法庭针对辖区在农村、地广人稀、家事纠纷较多的实际,实行定期梳理案件、定期上门调解、定期巡回审理的“三定模式”,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截至目前,金秋湖法庭已通过“三定模式”化解辖区家事纠纷30余起。

(曾帅 彭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