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张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责令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禁猎期且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来到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洪家寺村4组一河流边,使用电筒照亮,徒手捕捉了44只野生中华蟾蜍,价值4400元。案发时,张某被内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6月14日,内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野外将44只野生中华蟾蜍放生。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张某非法狩猎44只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44只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张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我院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坚持能动司法,坚决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守护绿色家园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