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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苗木遇疫情中途卸货,法院认定不可抗力部分赔偿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丁如林 龙志印 发布时间:2023-05-08 10:40:04

案情:千里之外运输苗木,不料运输中途突发疫情,为此运输方将货物留在疫情发生地,告知购买方自行提货后回家,导致苗木死亡,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谢某货物损失12000元。当事人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屏山法院的一审判决。

本案谢某为苗木运营商,2022年4月14日,谢某从杭州购买1000株黄杨柱共计价款41750元。与被告张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从杭州市萧山区运到宜宾市远达未来城,运到付运费11000元;4月15日被告张某装运上述苗木进入金华市婺城区时,当地已启动疫情Ⅰ级响应,政策规定只进不出。4月16日被告微信、电话与原告进行沟通和交涉,原告不认可发生疫情。4月18日,张某认为不知道何时解封,便花费1000元找了空地托人浇水,将场地管理人电话发给原告并发送定位,要求原告到场取货。原告拒绝取货,为此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销售可得利益127500元。

法院认为,本案运输合同履行中突发疫情,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形,被告已及时通知原告。前期将苗木卸下并请人看护、浇水,支付费用1000元,处置措施妥当,但后期未经原告同意,驾车返家,终止合同不当,但被告当时处境困难,对其处置措施不宜苛求。原告在接到被告告知疫情后,一直不认可已发生疫情,系认识不当,影响双方协商合理、适当的后续处置措施,对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综合全案认为原告过错大于被告过错。考虑被告并未主张运费,以购买实际苗木成本为基数,按责任比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12000元。

法官说法:疫情妨碍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困难的,属于不可抗力,受妨碍一方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和减少对方损失的扩大,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内对对方的损失免责,减少影响和损失的措施不当部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双方要本着诚信的态度,减少损失扩大,否则会因为自己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丁如林 龙志印)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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