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借款合同纠纷,一边是久拖未付的工程款,泸州某公司和王某某因这两起纠纷互欠对方数万元。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耐心调解,厘清关系,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上述债务相互抵销2.5万元后,由王某某现场支付泸州某公司剩余款项3万元,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即执行完毕。
此前,双方当事人因借款纠纷诉至纳溪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后因王某某未按约履行,泸州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支付借款5.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与王某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其一直未偿还借款的原因是该公司尚欠其2.5万元工程款。确认案件症结后,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一方面劝说公司法人,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工程款理应支付,该公司法人亦对拖欠工程款一事表示认可;另一方面劝说王某某,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论什么原因都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多次的沟通交流,双方终于同意债务相互抵销,余下王某某拖欠该公司的3万元借款,也由其现场履行完毕,申请人签字确认。
法官有话说: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抵销债务吗?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本案中,泸州某公司和王某某互负金钱类债务,种类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