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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要离婚,法官巧语解纠纷

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作者:苏薇 赖香利 发布时间:2023-05-04 10:24:42

“法官,你都不知道我的日子有多难,现在终于把这个事情办下来了,给你们添麻烦了……”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喻寺法庭在化解一起离婚案件后,原告巫某某感激地对办案法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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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再婚长达三十年的夫妻,原告巫某某70岁,被告郭某某82岁,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在此期间,原告一直悉心照顾被告及其家人,起早贪黑默默为家庭付出,但被告退休后,双方多种因素频频发生矛盾随着时日的流逝,双方矛盾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愈演愈烈,经当地司法所、妇联、社区调解未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苏薇在收到该案件后,及时与双方进行了沟通。考虑到原告在婚后作为“全职太太”一直照顾家庭,辛勤操持家务,默默为家庭付出,现如今年岁已大,且无固定收入,苏法官便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向被告分析照顾家庭、抚养儿女是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更何况她已默默付出了30年……”最终在苏薇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表示自愿离婚,且被告同意在离婚后向原告给予经济补偿金30000元并当场一次性给清。至此,这场耄耋老人离婚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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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与日剧增,老年人起诉离婚的案件也有所增长对于离婚案件而言,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男女之间关于家庭生活积攒下来的诸多内心感受当婚姻出现裂痕,感情破裂以致无法修复时,一别两宽未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在婚姻中涉及一方对于家庭付出的家务劳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肯定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家庭内部合理分工,夫妻双方理解信任,社会才能愈加和谐。

(苏薇 赖香利)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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