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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院集中审理、宣判侵害商标权案件

来源:宜宾中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3 08:30:10

宜宾中院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依法对五起商标侵权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其中三起涉及网红食品炸鸡的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过法官析法释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另外两起案件主要涉及侵犯生产女性卫生用品的福建某集团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宜宾中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在两起公开宣判的案件中,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由案外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并授权许可本案原告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且有权对假冒、仿冒行为申请公证取证和提起诉讼。2019年9月,原告发现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便委托律师先后到两起案件被告店铺购买相关产品,并申请公证处公证员对全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对购买的商品进行封存,并当庭拆封与正品进行详细比对。

审理结果

宜宾中院经审理认为,“七度空间”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二被告销售的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且均印有 “七度空间”字样,但与原告正品在产品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二被告销售印有注册商标“七度空间”字样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宣判现场视频

宜宾中院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4000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官心语

商品安全不仅关系到经营者自身的经营利益,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保证进货渠道和商品来源的正规性、合法性,要不断提高产权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赵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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