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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打工人避坑指南

来源: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8 20:40:42

筑梦的路上,劳动最美

逐梦的路上,致敬不凡

在这条路上

每一个劳动者

都闪闪发亮

每一份付出

都值得我们尊重

但在现实生活中

搬砖人不止眼前的辛苦

还有猝不及防的“雷点”

值此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

威远法院为您准备了一份“打工人避坑指南”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

通过威远法院近两年审理的几个案例,

来看看劳动争议中的“高发区”吧!

 

    有欠条还拖欠工资怎么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威远某酒店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截止2021年11月14日,共拖欠员工夏某某、廖某某等5人工资79677元。该公司向夏某某等5名员工出具了欠条,载明该公司承诺的最迟支付期限,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因到期后,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夏某某等5人多次催收,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该公司欠夏某某等5人工资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该酒店公司应当按照《欠条》上约定的于最后期限前将拖欠的工资一次性付清,但到期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据此,依法判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某等5人工资7967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公司没有办理工伤保险,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2020年12月1日,钟某与四川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钟某在该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为钟某购买相关保险。2021年2月20日17时左右,钟某在该公司项目部施工时被砸伤右脚,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钟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钟某向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是钟某向法院起诉。庭审中,经钟某陈述,该劳务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在申请仲裁时已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钟某因工受伤后的工伤待遇应当由该劳务公司支付。据此,法院判决该劳务公司支付钟某工伤待遇155385元。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习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二倍工资吗?

2022年7月18日,陈某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按该建设工程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口头约定实习期三个月,月工资2500元,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三个月后,该公司支付了陈某三个月的实习工资,并以不适合此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陈某申请仲裁,但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安排、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提升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实习期间自然人一方为在校学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就本案而言,该建设工程公司面向社会招聘而非接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虽然招聘信息载明了实习期3个月,但根据招聘信息内容、陈某工作内容、工资发放及双方的陈述可知,陈某在该建设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属于试用期间而非实习期。由于陈某试用期满一个月后该建设工程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该建设工程公司应向陈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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