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古蔺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某原系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法制员,兼任治安管理大队行动中队内勤。自2017年开始,黄某在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何某某、陈某等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不履行查禁职责,且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向陈某等人通风报信,透露公安机关的检查信息,帮助陈某等人逃避查禁。2018年7月,在明知何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情况后,既未向其任职且正在侦办该案的泸县公安局报告并提供其从陈某处获取的罪证,还多次向陈某、何某某泄露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和侦办信息,示意串供,为何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处罚出谋划策。
被告人徐某某原系泸县玉蟾派出所副所长。2018年3月15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何某某因再次吸毒被抓获,应当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被告人徐某某在接受何某某之妻陈某吃请和给予的3000元礼金后,不依法履行职责,指使下属民警暂缓呈报泸县公安局对何某某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何某某仅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后被释放。何某某被释放后至2018年8月期间,继续组织、领导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淫秽表演,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期间,徐某某还多次接受何某某、陈某安排的吃请和提供色情服务,并将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例行检查行动消息向陈某透露,帮助陈某等人逃避查禁。
2019年10月16日,何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敲诈勒索罪等罪,陈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被本院判处刑罚。其中,何某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陈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予刑事处罚。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古蔺法院坚持围绕实现今年深挖整治目标,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不放,紧盯“保护伞”“关系网”不放,确保打深打透。本次宣判,是古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网打伞”的典型,必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古蔺法院 袁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