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李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四日。
刘某荣与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经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给付李某荣生活费人民币300元。每年8月30日前给付李某荣大米400斤,承担李某荣今后因病产生的医药费。2023年,李某荣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向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共计6万余元。
米易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传唤李某某督促其履行赡养义务,并与村社干部一同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但是李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予以司法拘留。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妄图以各种理由借口逃避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赵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