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近日,盐边法院依法审结唐某、刘某、王某等十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19年10月—2021年9月期间,十名被告人明知官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帮助境外人员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平台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官某某等人,协助将赃款转移。截至案发后,转入十名被告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数额巨大,其中有二名被告人在出售银行卡时发现卡里有余额,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窃取银行卡上金额共计85882.31元,用于生活开支。
被告人唐某、刘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行为收取、转移资金,仍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张某、朱某、朱某1、李某1、刘某1、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被告人谢某、刘某1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窃取银行卡上余额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2023年4月7日,盐边法院对该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129000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催生出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转移赃款并从中获利的黑灰色产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下一步,盐边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盐边、法治盐边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