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处中国白酒金三角核心腹地,白酒是泸州的支柱产业。在白酒产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侵犯白酒知识产权的案件频频发生。4月23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某烟酒经营部(以下简称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由江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四级高级法官王桂林担任审判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代表参与庭审观摩。 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兑现,既让经营者充分吸取了教训,规范其依法依规经营行为,又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3287443号“”、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国窖系列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2022年2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消费者举报前往烟酒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查扣5件国窖1573酒。经泸州老窖公司鉴定,16瓶为假冒酒。烟酒经营部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2023年1月,泸州老窖公司遂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以烟酒经营部为被告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烟酒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并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已充分认识到其侵权行为后果,希望法庭进行调解。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当场进行转账支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条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假工具,并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若是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商家销售假冒酒,此前不仅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被消费者起诉。这次又被商标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可以说十分惨重,教训相当深刻。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生产厂家和商家,制假售假不可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还是需要树立品牌意识,靠优质产品出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