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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 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吗?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4 18:17:06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和被告周某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3月通过QQ聊天相识恋爱, 2013年6月生育女儿李某甲,2018年6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女儿李某甲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因家人及朋友开玩笑其与女儿外貌不像,遂携女儿至司法鉴定所对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排除李某是李某甲(拟名)的生物学父亲。

后来,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引发本案诉讼。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裁判理由】

   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李某甲经鉴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对李某甲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李某在不清楚李某甲系非亲生女的情况下履行抚养义务,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付出的抚养费。

   李某甲非原告亲生女,但原告一直把李某甲当作亲生女抚养并为之倾注了心血,被告行为客观上致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一定的贬损,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伤害,经综合考量原、被告恋爱时的年龄、各方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给付抚养费是建立在亲子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基础上的法律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法律将给予否定评价,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和拟制血亲基础便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与李某甲既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拟制血亲,其对“女儿”没有抚养义务,被告退还原告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次,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被告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伤害,因此,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也是践行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倡导忠诚互信互爱的良好家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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