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明,因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你拘留15日。”近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对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王某明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自2020年起,被执行人王某明分别向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共计5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明拒不偿还,李某某、张某某起诉至东兴区法院,法院判决后,王某明仍拒不履行,李某某、张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王某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面对面谈话、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督促王某明履行义务,王某明却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视而不见,摆出一副“随你怎么说,我就是没有钱!”的态度。执行法官深入王某明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具备履行能力。3月底,执行法官再次传唤王某明,王某明仍态度恶劣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经医院体检合格后送至内江市拘留所。
【法官提醒】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妨害法院诉讼执行而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司法权威性,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