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人为逃避执行而外出躲藏,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等。“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协作和惩戒打击等措施来解决。但是,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不属于解决“执行难”的范畴。“执行不能”是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和诉讼风险。
【典型案例】
在张某与攀枝花市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攀枝花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某支付2017年6月、7月工资共6000元”。
张某于2019年8月5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4.东区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5.东区法院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调查了解,攀枝花市某公司已于2017年7月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受到了调查处理,在当月将公司厂房退还,并拆除建筑物、撤离了设备。
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以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张某因患疾病,需要手术并长期治疗,且因病借款,债台高筑,生活非常困难。后经张某申请,东区法院积极争取,为其提供了司法救助。
【法官说法】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结合执行实践,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法院做好了恢复执行渠道,让执行不能案件“活起来”。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2.申请执行人自身要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3.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积极进行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仅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如申请人在立案时积极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