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庾某来到井研县人民法院,向办案法官送上了一面印有“引导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锦旗,以表达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由衷感谢。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是死者庚某(曾用名庾某锐)的母亲,原告庾某某是庚某的祖父,原告庾某是庚某的伯父。2001年1月,庚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年仅3岁的庚某便随其祖父庾某某、伯父庾某一起生活至成年。庚某未婚,也无子女。2022年4月17日,庚某驾驶摩托车,从宝五镇方向往三教街方向行驶,与被告文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后,造成庚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2年5月17日,井研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文某某、庚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庚某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伯父庾某操办处理。事后,庚某的母亲赵某与庚某的祖父庾某某、伯父庾某因谁有权利获得赔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井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与被侵权人相依为命的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人因其在事实上和被侵权人有着人身和财产上的亲密关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其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亦导致了其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若不允许其享有赔偿请求权,有悖法理和情理,故与死者相依为命的其他亲人亦享有赔偿请求权,更符合立法本意。大思想家孟子曾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人、邻里之间在面临困难的时候互助互爱更是崇高风尚,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友善”的内容。本案中,庚某的父亲去世后,母亲赵某离家外出,没有履行作为一名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让年幼的庚某享受到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母爱。庚某从小就随祖父庾某某、伯父庾某共同生活,庾某某、庾某实际承担了对庚某抚养、照顾、教育等义务,且庚某丧葬事宜也由庾某实际操办料理,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值得提倡和赞扬。庾某某、庾某对庚某抚养、教育多年,倾注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庚某的死亡给二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打击,庾某某、庾某属于与庚锐相依为命的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的范畴,理应得到法律的救济,故判决庾某某、庾某与死者的母亲赵某均具有获得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资格。 法官寄语 本案系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对维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懿行,倡导社会崇德向善的行为的认可与遵循,集中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 本案中,庾某某、庾某与死者庚某长期共同生活,并对庚某尽了主要抚养、照顾、教育义务,彼此之间在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抚慰,形成了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故庾某某、庾某作为履行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亲属,其有权获得民事赔偿主体资格的权利,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本案裁判符合中华民族“亲亲相扶”的传统美德和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培育互助互爱的崇高风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