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法官,我知道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都要进行专业鉴定,但是我母亲已经长期卧床,我们根本没办法把她带到鉴定中心去……”。
“好,你陈述的情况我了解了,法庭会充分考虑你反映的困难”。
近日,米易法院攀莲法庭承办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被申请人苏某有三个子女,申请人周某系其长子。苏某因年迈患病于2016年开始出现老年性脑减退病变,2018年5月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症,自2018年5月至今入住某颐养中心,长期卧床不起,无法正常辨别事物并与人交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起居均需人照顾。申请人周某遂向法院申请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苏某的监护人。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也全面了解了被申请人苏某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苏某长期卧床,没有自理能力,法官决定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利诉讼的角度出发,改变以往通过鉴定方式辨别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方式,遂采取实地前往颐养中心走访调查的方式来判定被申请人身体及精神状况。通过走访调查和审理查明,法庭认为被申请人苏某因患阿尔茨海默症,确实不能有效沟通交流,亦无法表达自身意愿想法,行为能力已丧失。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苏某的三个子女都一致同意指定申请人周某为监护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周某为其监护人。
法官说法
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但对于那些瘫痪在床、过于年迈的当事人应多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通过实际走访调查、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查阅既往病例等方式进行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如下意义:一方面是选任监护人,以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主张该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避免该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李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