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被执行人刘某某询问纳溪法院执行局地址的来电,称准备主动前往缴纳罚金。执行指挥中心干警迅速通过案件信息系统查阅了解到,这是一起财产刑执行案件,此前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次日,被执行人刘某某果真主动到该院执行局缴纳了罚金5000元。至此,又一起涉罚金的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案情简要回顾:2019年,时年17岁的刘某职高肄业,与马某某、先某某成为好友,自认为聪明的三名“问题少年”用自制钥匙打燃摩托车的方式盗走了3辆摩托车,价值共计1万余元。后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中刘某某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但其在服刑期间和刑满释放后一直未缴纳罚金。
列入失信“黑名单”。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给刘某某发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涉罚金部分时,执行法官通过多渠道并多次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房屋、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在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同时,将刘某某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贷款受阻促履行。今年3月,刘某某想做废品回收生意,准备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没有启动资金的困境,但银行拒绝贷款给刘某某,因为刘某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刘某某意识到:“这可不行,我得赶快把罚金交了,耽搁做生意就不划算了”。刘某某迫于贷款受阻的压力,主动联系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执行完毕后,法院也依法将刘某某从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的名单中屏蔽,解封其所有银行账户,并对刘某某曾经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本案提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旦作出失信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近年来,纳溪法院用足用活“失信”“限高”等执行措施,频频有被执行人慑于司法强制力而自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邹燕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