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近日,盐边法院依法审结2023年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某、叶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2016年10月12日,盐边法院判决周某某支付叶某某、刘某某医疗费共计109193.7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1月3日、11日分别向盐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继承父亲遗产共计159754.6元,未如实向盐边法院申报财产,擅自将该财产转至付某某账户,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盐边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将本案移送盐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同日经盐边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行为事实。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向盐边法院支付执行款70000元,剩余执行款通过其社保账户按月扣划。
被执行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切勿逃避执行。周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侵犯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严厉的刑罚促使被告人支付欠款,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更在全社会形成诚信文明的良好风尚。(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