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这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屏山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屏山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承诺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填报时间、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等,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告知书内容后,如实对照申报表内容填写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以及不如实申报自愿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案在双方填写完上述内容后经屏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屏山法院向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可以有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防止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能够对于故意不申报、申报不实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分或少分。
“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有助于法院全面处理离婚案件,促进各方当事人诚信诉讼,保障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屏山法院副院长吴亨说。
(丁如林 杨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