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天的庭审,31名涉案被告人,34名辩护人,90名警务人员---这是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以来叙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直接受境外犯罪团伙指使、涉案人员众多的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也是叙州区法院近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庭审。
近年来因电信网络诈骗而滋生的下游关联犯罪高发,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这些关联犯罪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持”和“帮助”,给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需依法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王某受境外诈骗团伙的指使,组织人员帮助境外犯罪团伙从事洗钱活动,参与者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个人资金结算工具和密码,交由王某、谭某等人操作帮助境外犯罪活动转账洗钱。参与的各被告人按其银行流水取得提成或报酬。同时,被告人彭某某受境外诈骗团伙的指使协助王某洗钱。在洗钱过程中,王某为得到谎称是派出所民警和副所长的被告人刘某某与阳某的庇护,王某给予刘某某、阳某现金等“保护费”。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议可以帮助王某拉人参与洗钱,便组织人员在 QQ 群、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刷单招聘信息,让参与人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个人资金结算工具和密码,交由王某、谭某等人操作,帮助境外犯罪活动转账洗钱。刘某某按照每天流水提成,并支付参与人的工资。2021年7月底8月初,张某在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的过程中将四万余元资金提现用于自己生活消费。同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受境外人员指使投靠王某,并帮助王某测卡、看守、回复上家信息等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彭某某、刘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 组织、招募人员提供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工具,帮助境外犯罪团伙洗钱转账,谭某、潘某等人帮助该洗钱组织招募、看管人员、取现、操作转账,上述人员的行为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等人经人介绍明知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王某等人洗钱组织提供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工具帮助支付结算,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卡内转入资金提现自用,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阳某编造人民警察身份,谎称可以为王某等人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并充分发表了意见。31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鉴于本案涉及的被告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法官寄语
将自己实名认证的“两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存在安全隐患,轻则影响个人征信和正常生活,重则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获利通过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帮助他人收款提现,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移提现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要相信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发布的刷单招聘信息,任何以刷单为名的招聘信息都是虚假的。求职者应当认准官方招聘渠道,核实工作内容和性质,增强辨别和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