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案邀请了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员在庭审现场进行旁听,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与自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陈某借款本金82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22年11月22日向李某送达财产报告令,要求其3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逾期不报告将依法对其罚款。因李某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于2022年11月27日被处以罚款10000元。叙永县人民法院于次日再次向李某送达财产报告令,李某仍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再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2年12月2日再次被处以罚款10000元。经法院查证,李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土红村新华组的房产,面积292.2平方米,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仍出入成都某高消费场所并有外出旅游记录。李某当庭供认2022年至被抓获前均在上班,每月有数千元工资收入,2023年春节期间还去海南三亚游玩,但至今仍拒不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依法对其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确保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不受非法侵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