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2015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方仅有代理律师(全权代理)到场,在法庭调查环节,原告方和被告方对借款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代理律师对相关借款事实及还款细节表述不清。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向被告本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发出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表示愿意偿还借款。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法官说法】当事人陈述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很多案件事实,需要事件亲历者本人陈述,才更加清晰明了,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出具的来龙去脉、人身伤害案件中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形等。
东兴区人民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也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