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成为困扰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但“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能是指法院穷尽了一切手段后,案件仍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上述情况是执行工作存在客观困难,并不是执行不力。
在此,龙马潭区法院通过这则案例,让大家了解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某钢模租赁站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5月15日,龙马潭法院判决王某某支付某钢模租赁站租金及利息478885.76元。因王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某钢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龙马潭法院对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龙马潭法院将上述查证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某钢模租赁站,并告知可采取悬赏方式查找王某某的财产线索。某钢模租赁站申请采取比例悬赏方式查找王某某财产线索,龙马潭法院发出悬赏公告。2019年10月10日,龙马潭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5日,龙马潭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王某某将其在某建筑公司应领取工程款项转移到其儿子名下。龙马潭法院随即调取证据显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向某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将其应当领取的劳务款48131元,以有其他原因为由,委托支付至其子王某甲名下,并用于王某甲日常消费和娱乐支出。2020年9月3日,龙马潭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的线索,并向其家属送达《督促自首令》,通过其家属与王某某取得联系,要求其投案自首,王某某拒绝自首。2021年10月19日,王某某在青海省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后王某某认罪认罚,与某钢模租赁站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部分款项,取得书面谅解。2022年9月23日,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龙马潭法院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查控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采取了比例悬赏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不再执行。首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将会被采取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其次,人民法院仍将不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可采取执行悬赏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共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再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社会力量查找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王某某终被判处刑罚。本案穷尽执行措施、惩戒措施,仍仅能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