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双方调解结案,既化解了矛盾纠纷,也防止了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被告某公司聘请原告王某、邓某等人在其站点工作,并按照700元/月、1200元/月不同的标准支付工资。在王某、邓某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该公司继续雇请王某、邓某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以王某、邓某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予以辞退。王某、邓某等人向古蔺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古蔺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邓某等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王某、邓某等人遂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积极与古蔺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进行沟通案件,了解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等相关信息。在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信息后,承办法官亲自到被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务进行沟通,通过释法明理,被告公司同意与王某、邓某等人进行调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承办法官还组织了王某、邓某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积极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出理性诉求,最终这一系列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近年来,古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始终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坚持法理并用,引导各方当事人正确、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实现及时消除矛盾、化解纠纷的良好效果。
(罗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