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快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当面将借款转入原告账户,案款当即兑现。
4月13日,法院受理了原告佘某起诉被告陈某的借款纠纷后,当即与被告陈某联系,被告陈某称因工作原因无法前往法院,希望能与法官当面沟通,说明原委。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4月17日法官前往陈某工作地点了解情况,陈某称借款3200元是与佘某谈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是佘某出钱为其购买的电脑,应当算是赠与款。后法官与佘某联系后,佘某表示是借钱给陈某购买电脑的借款,且聊天记录上均有记录。后法官查看二人聊天记录,结合二人的聊天记录向陈某释明:“你们的聊天记录上载明的是借款且你也进行了确认,表示了会还钱,不能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最终经过法院的释明,陈某认可了该笔借款并立即进行了归还,化解了双方矛盾。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的赠与应当与借款进行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恋爱期间赠与区分情节,符合赠送条件可以不归还,但是借款如实必须归还。(张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