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对长期拒不到庭,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曾某某拘传到庭,并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措施。
胡某与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曾某某应于限期内偿还胡某500000元,因曾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胡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曾某某支付了胡某150000元,便和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庭、躲避执行。执行干警多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行踪。11月5日,胡某向执行干警提供线索,称曾某某在中午某饭店吃饭。执行干警随即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并根据线索成功将曾某某拘传到庭。到庭后,曾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我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目前,我院正在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并充分利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震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前述行为的,视情节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提升抗拒执行的法律成本,多方位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