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得干,哪有拿到手的钱又还回去的道理?”
——“夏某某,本案系执行回转案件,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是发生在东兴区人民法院的一幕,执行法官对既是原案申请执行人又是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的夏某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具体情况要追溯到2017年,夏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东兴区法院一审和内江市中院二审,判决刘某某限期向夏某某支付款项151773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支付,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某某向夏某某一次性支付15715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刘某某依约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后来,刘某某不服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内江市中院再审。内江市中院经过再审,判决撤销原东兴区法院和内江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驳回夏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23日,刘某某向东兴区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夏某某返还款项及利息158650元。执行过程中,东兴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某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等进行查控。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夏某某认为再审判决错误,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案件监督。
2022年11月中旬,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驳回夏某某的请求。东兴区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多次向夏某某分析抗拒执行的利弊,夏某某仍不履行相应义务。东兴区法院遂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夏某某拘留15天。
在等待送往拘留所前进行体检时,夏某某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联系家人支付3万元,并请求延期履行。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制定限期还款计划,东兴区法院解除对夏某某的拘留措施。3月初,夏某某依约向刘某某支付了剩余款项,该案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什么是执行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