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经庭审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他人家中吃饭时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兴文县共乐镇方向往古宋镇方向行驶至省道309线191km+400m处(冷水桠敬老院附近)时撞到被害人何某致其摔倒。经抽血送检,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7.32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酒后驾驶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更是无法挽回的,拒绝酒驾从心开始,文明交通从行开始。(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 刑庭 闵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