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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躲执行” 移送拒执“忙履行”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阳春 发布时间:2023-03-23 09:56:45

一起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仁寿县法院发出8份《调查令》

随后,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段某某系广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杨某某在深圳做工程时认识并成为朋友,因杨某某流动资金不足,向该公司借款23万元,向段某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广东某公司、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仁寿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偿还段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偿还广东某公司借款2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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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某公司、段某某向仁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杨某某的下落信息,2019年12月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搜集证据
2022年7月,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向法院反馈,杨某某仍在做工程,其知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可能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进行收付款。遂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交易明细。仁寿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8份《调查令》,对杨某某名下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交易明细进行全面查询。经查,杨某某名下的财付通和支付宝有大额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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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
经合议庭评议,杨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仁寿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仁寿县公安局移送杨某某拒不执行犯罪线索。2023年2月,仁寿县公安局发现杨某某下落,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杨某某的亲属随后到法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表示愿意代杨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2023年3月20日,杨某某的亲属与段某某、广东某公司达成和解,当场向段某某支付现金10万元、银行转账85万元、微信转账 5万元,两案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100万元,两案执行完毕。同时,对杨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层报院长同意后对杨某某予以罚款2000元。

执行法官有话说

上述案件能够执行完毕,一是取决于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的果敢决心,二是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此也告诫各位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阳春)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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