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事务集约中心工作人员接通电话,“法官,我今天到法院来,想付清我所有欠款,你有空吗?”原来邓某与内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资中县法院在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内江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邓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公司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2022年11月3日,该案恢复执行后,该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2023年3月22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法官提出要履行全部义务。法官向其了解为什么现在才主动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懊恼地说:“作为公司,经常要参加招投标,还需要融资贷款等,但是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公司几次贷款都被拒绝,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在执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被执行人于22日中午将50000余元款项转入案款专户,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说】“失信惩戒”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作出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谢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