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受理高某祥与廖某清、廖某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先予执行一案,区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廖某清、廖某贵先予执行申请人高某祥8万元医疗费。根据相关法定程序,东兴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廖某贵年近七旬,无可供执行财产,廖某清名下有一房产。因受害人高某祥的情况危急,在医院急等救命钱。法官多次传唤廖某情到庭,均拒绝前来。
3月16日,在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未果后,执行法官带领法警前往321国道廖某清所在加工厂,依法强制将其拘传至法院。法官耐心释法向廖某清讲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不为所动,仍拒不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区法院依法作出对廖某清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在送往拘留所前进行体检时,法警从其身上搜出现金8000余元。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廖某清迫于法律威慑,多方筹集22000元交至法院。鉴于被执行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重新约定还款计划,东兴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廖某清解除了拘留措施。截至发稿时,法院共执行到位30400元,及时交付申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