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工地搭乘工友不料遇车祸,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男子赔偿工友十余万元。
2021年12月12日7时20分许,罗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汽车搭载沈某、曾某行驶至屏山县大乘镇柏杨村路段,与邹某驾驶的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沈某、曾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沈某、曾某无责任。沈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为4个10级伤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邹某、物流公司及邹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82909.34元。
法院认为,本案牵引车无责任,该方登记车主物流公司、驾驶员邹某不构成民事侵权,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涉及小型汽车内部司乘二人的责任划分。罗某搭乘的无偿性和利他性,非营运车方构成“好意同乘”,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减轻车方民事赔偿责任,酌情减轻车方罗某20%的赔偿比例,罗某损失239538.55元,由牵引车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赔偿沈某19800元,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罗某承担80%,扣除已付28563元,还赔偿147227.8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值得倡导,也是人之常情,但若同意好意同乘,势必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应当做到谨慎驾驶,若发生事故区别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丁如林 龙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