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在2023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龙某军支付公诉机关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四十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涉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名翠屏区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案件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军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与小作坊备案证,在宜宾市翠屏区梁雁河湾小区的门面内加工制作卤肉,并在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小区门口的某卤肉摊销售。龙某军为了使卤肉提色、入味,在制作卤肉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2022年11月15日,刘某、邓某、姚某某等5人在龙某军的摊位上购买卤肉吃后发生食物中毒。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报案后,对龙某军制作、销售的卤肉进行抽检。经检测:抽检的卤核桃肉、卤猪香嘴、卤鸭等的亚硝酸盐不符合GB2760-2014和《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龙某军制作的卤肉除被提取抽样检测外,全部销售无剩余,涉案卤菜货值504元,销售收入194元。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11月30日,龙某军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案发后,龙某军承担了5名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并赔偿5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各四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制作卤肉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龙某军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龙某军应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经七人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销售者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餐桌,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必将受到依法严厉惩处。
(田明耀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