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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家配方“保健品” 违法违规终判刑

来源:叙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静之 发布时间:2023-03-16 11:23:49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以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为了谋取利益,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一大药房内,通过微信联系宜宾市翠屏区X保健产品销售商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0盒“野生虫草”、10盒“藏王特效”、10盒“黑豹2代”,以每盒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蒋某经营的药店内搜出7盒“野生虫草”和4盒“藏王特效”,并依法予以扣押送检。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为食品。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蒋某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8月4日,蒋某某在其经营的药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食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实践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上下游不同参与者,下游参与者多数为通过网络销售的个体或者是无经营资质的零售商。本案中,被告人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在对方未提供所售保健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购进保健品若干,在其经营的药店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虽小,但法律惩罚不会就此减轻。

药店作为群众健康的“守护人”,药店经营者需严格遵守法律,从改善经营方法,提升专业能力等方面提高收入,不可走歪路。本案的裁判告诫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应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从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保健品的认识,增强甄别能力,不要迷信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效用,理性、谨慎选择保健产品。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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