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陈某犯诈骗罪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多个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被害人钱款并提成后将被骗钱款通过支付宝以“发口令红包”的方式转至他人。经统计,被告人王某共计帮助收取诈骗款约人民币十二万元,非法获利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共计帮助收取诈骗款约人民币四万元,非法获利四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王某的父母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多个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收取诈骗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