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祝某成立中龙旗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系公司实际经营者。因业务需要,同年8月20日,中龙旗公司与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坤龙公司,祝某任坤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31日,坤龙公司与苏州海尔公司签订包销定制协议,约定坤龙公司负责销售海尔显示设备产品,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作过程中,因坤龙公司一般纳税人资质手续未完成,坤龙公司实际并未对外开展业务。2017年5月12日,坤龙公司被核准注销。在此期间,中龙旗公司在被告人祝某的决定下篡改伪造深圳海尔公司制造商授权书、售后服务函等投标资质文件帮助竞标公司成功中标,后组织生产一体机并在未经深圳海尔公司、惠科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商标贴牌或在商品交易文书中使用继而将假冒产品予以实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12.53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中龙旗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人祝某的决定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祝某作为深圳市中龙旗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对其单位实施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人祝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单位深圳市中龙旗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商标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其经济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且远远超出人们最初的预想,特别是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了消费者选择该商品质量保证的“名片”,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者,正是为了攥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以假乱真,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导致当地市场混乱,严重侵害了当地的经济利益以及商标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国家近年来加大力度打击。
本案中,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在被告人祝某某的决定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周华、蒋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