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你能理解和辨别何为“执行不能”吗?请看资中县法院的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周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12时15分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邱某某,从资中县城盘石大道方向驶往高铁车站方向,在三仙庙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蔡某某驾驶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邱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某某损失21520.13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邱某某向资中县法院申请执行,资中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保险,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该案于2017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该案恢复执行,承办人再次对提起网络查控并实地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周某某并未组成家庭,在执行过程中因病已致瘫,依靠亲属维持日常生活,因其经济十分困难,当地政府为其办理了低保。
资中县法院综合案件的性质、被执行人的生活现状,为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合理引导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
【法官说案】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原因无收入来源,确无履行能力;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导致无法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了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传统调查看,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等,确是符合无履行能力情形,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人或法院可依据案件情况恢复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案件,法院可合理引导司法救助。